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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代运营合同,有哪些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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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带货,是指主播在直播间里向观众推荐商品或服务,并引导观众通过平台或其他渠道进行购买的一种网络营销方式。据数据显示,2020年,中国在线直播用户规模达到5.5亿人,同比增长9.2%;中国直播电商市场规模达到9610亿元,同比增长122%,据艾瑞咨询发布的《2021年中国直播电商行业研究报告》显示,2020 年中国直播电商市场规模超1.2万亿元,从业人数达到123.4万人。

随着直播带货行业的发展势头一路猛进,市场上也出现了越来越多的直播代运营机构,助力品牌方直播带货。直播代运营则是指品牌方与机构之间通过签订合作合同的形式,由这些机构负责帮助品牌方运营和孵化平台直播账号。本文则旨在分析品牌方在与代运营机构签订代运营合同时,合同主要应注意的事项。

直播代运营合同整体风险分析

直播代运营合同从基本类别来看,是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民事合同,那么其中必不可少的便是主体、标的和内容,笔者通过检索裁判文书网上关于直播代运营合同纠纷的案例,主要总结签订代运营合同时候应格外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01

合同主体约定不明

在对所检索的判决文书的涉诉主体进行分析后,其中超过半数的判决的原被告主体为商家与代运营或MCN机构。而其中也有少部分为某公司和个人通过签订合作合同的方式,由该个人带领其团队为该公司孵化运营直播账号。

对于代运营机构来说,直播代运营通常并不是由某一个个人独立完成的,往往背后是有一个完整的助播团队,包括了摄影、主播、解说等工作人员。而如果仅以该团队的负责人的名义签订合同,且合同中也未体现团队中其他人员的信息,则日后可能出现品牌方不认可合同签订主体以外人员的工作成果的情况。

对于品牌方来说,如果品牌方看中的是代运营方某一个明星主播的流量,而签合同的主体并非该主播的公司,同时也未在合同中约定该明星主播的工作任务,则有可能出现该明星主播拒绝履行相关合同义务的情况。

笔者建议,不论是作为品牌方还是代运营机构,都应在合同主体上进行明确。如果主体上无法体现所有参与工作的工作人员,可将整体工作人员的名单作为合同附件,以体现团队中其他人员的工作均是为了本合同的履行。

02

标的行为及标准约定不明

在直播代运营合同中,合同的标的行为通常为由代运营方为品牌方孵化运营直播账号,然后在该直播账号上再由代运营方为品牌方进行直播带货的行为。而关于该标的行为的标准,在代运营合同中经常出现约定不明的情况,如合同仅约定A账号由代运营机构进行孵化运营,但未约定代运营方应将账号负责运营到什么级别,如粉丝量、观看数量等;再如合同仅约定由代运营方负责代运营直播,却未对直播的场次、时间和方式进行明确约定,甚至存在部分合同对于直播所应进行的账号也未进行约定。

笔者建议,在代运营合同中,应对于品牌方应履行的行为进行详细明确的约定,包括但不限于约定清楚关于如何孵化账号,孵化账号应达到的标准,何时进行直播以及进行多少场次的直播等的情况。

03

直播收益对赌协议约定不明

在实务中,品牌方因为代理费无法完成约定的销售额或相关直播数据,从而诉至法院的事情屡见不鲜。通过对现有部分案例的研读,当实际的运营数据与合同约定的目标差距过大时,法院通常会直接适用双方合同中所约定的后果,要求代运营方退款或履行其他约定的行为;当实际的运营数据仅仅是不达标,也不属于差距过大时,法院则会认为代运营方已为实现合同目的做出努力,应当给予相应对价的费用;最后,当实际的运营数据接近于约定的目标时,法院对于解除合同或返还合同款项的诉求一般不予支持,但是通常会要求代运营方对品牌方给予适当的补偿。

笔者建议品牌方在与代运营方约定对赌协议时,最好以区间段的形式进行约定。如约定“完成度低于60%,乙方退还甲方全部服务款。”这样不论最后的运营数据如何,法院均可以在合同中找到对应的适用情形,从而适用双方约定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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